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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04-08 14:25   审核人: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 东 大 学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
(一)递交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递交由院长(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办学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办学的名称、类型、形式、时间、上课地点;
2.办学的目的、对象、规模(预计招生人数);
3.办学的教学内容、师资情况;
4.教室、住宿等基本教学条件情况;
5.办学的收费标准;
6.自学考试助学班每学年申请一次。
(二)填表
办学申请单位应据实填写《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报审表》。由办学单位制定教学计划,学院、中心(所)负责人核准签章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分管校长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许可通知文书。
(三)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刊播,刊播的内容以审批的内容为准。招生简章一式两份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备案,一份由办学单位印刷,印刷的简章要送继续教育学院一份存档。
(四)办学协议
各学院、中心(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需将合作的申请报告和合作协议书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复印件送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五)办学条件
已经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原则上应由办学申请单位自行解决教室问题。若需使用其他校内教学资源,应事先提出申请。
(六)备审材料
1.申请报告(委托办学的要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和合作办学协议书;
2.各类办学报审表;
3.招生广告审查表和招生简章;
4.校内资源使用核准资料;
5.办学项目管理、治安责任计划,治安责任人名单。
(七)招生结束后,办学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将招收的学员名册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同时与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武装部)、后勤集团总公司等有关单位就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联系。
二、检查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单位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和收费情况以及学生满意度等。
三、发证与归档
(一)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时,办学单位到继续教育学院申领统一印制、盖有casino28365365印章的学习证明书,申领盖有鲁东大学印章的学习证明书需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结束前,办学单位须将办学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经处确认经费已进校入账单据等材料,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申领结业证明。
(三)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学项目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学项目报审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办学项目小结。
四、经费管理
(一)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严格按照财经处审核后的标准收费,不得私自乱收费。
(二)办学单位在收费前持《鲁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报审表》,到财经处领取收费收据。收据管理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三)所有办学项目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经处,办学单位不得隐瞒、截留。
(四)需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办学协议,方可支付;委托办学,协议收费的必须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协议书。
五、危机处理
(一)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要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危机处理应急预案,在学生上访、群体事件、退学退费、违纪事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学生不满事件中,能够高度重视,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学校声誉和安定局面。
(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以防事件升级或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三)危机处理过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剖析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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