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鲁东大学关于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 东 大 学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鲁东大学关于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构建灵活、开放的非学历教育体系,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指各学院、中心(所)举办的各类长、短期培训及进修班、自考助学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以及各种层次的考前辅导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应具备教学功能和教学管理能力,具备合乎要求的教学条件。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是我校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证书颁发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须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对外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办学资格
第六条我校只有各二级学院、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可以以“鲁东大学”或“鲁东大学××学院(中心、所)”的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上述名义在校内外从事非学历教育业务。
第七条未经学校批准,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我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八条本校教师、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得以“鲁东大学”或“鲁东大学××学院(中心、所)”的名义在校内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个人牵头联系、组织的培训项目,必须纳入联系人所在学院的办学管理。
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培训班、辅导班。
第十条各学院、中心(所)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签署办学协议,并对办学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申办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从事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办学单位必须事先到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办手续,待申办手续获批准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各办学单位刊登或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招生信息,必须事先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学校财经处或物价部门审批,收费票据统一从学校财经处领取,所有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经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收入的分配、支出等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若需颁发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办学单位必须在项目申请时予以说明,在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可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写实性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办学单位负责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培养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报名、收费、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以学生为本,保障学生的权益,处理好与学生的利益关系,避免学生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办学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收取和整理保存办学资料和学员名册,统一印制和发放写实性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定期巡视在校内外张贴、散发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及主要媒体信息,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条各学院、中心(所)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学楼教室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学项目,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若有违反行为发生,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须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武装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追究办学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