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研究结论用非学术语言可以概括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在消极应对,即顶格分红,是为再融资而分红,而非主动分红,这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分红情况也能找到实锤。
当然,有人说了,上市公司不愿意分红,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股民蜂拥而至?我觉得一方面是我们的投资工具有限,一般投资者能够参与的市场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老调重弹,我们绝大多数股民都是投机而非投资,大家只想着低买高卖,分不分红也就无所谓了。
那么分不分红是不是真的无所谓?否也!
如果上市公司不愿意分红或分红水平低,那么价值投资就无从谈起,会进一步主张大家的投机行为,整个市场就演变成一个投机市场。正如有学者指出,上市公司长期少分红、不分红是中国股市不能健康发展的总病根。有人提出来,应该强制分红,或者提高分红比例。毋庸置疑,按照上面的分析逻辑,提高强制分红比例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分红,但事情总有两面性,强制高比例分红的弊端是导致那些成长性企业难以有效的进行内部积累,这一点已有很多研究,在此不赘述。
作为一项机制设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行为背后的机理,这也是我们对这个现象观察的一个初衷。
在提出笔者的观点之前,先看一个例子。
假设有一股份公司,有5个股东,分别为A,B,C,D,E.在公司决策上规定:遵循“一股一票”原则和大多数原则:“决议以50%以上的票数通过”。在成立之初,5个股东各持20%的股份。随着经营的变化B,C,D,E想减持股份,而又不想让A完全控制公司,而A想多拥有一些股份。于是B,C,D,E各减3个百分点,此时A,B,C,D,E拥有的股份分别为:32%,17%,17%,17%,17%。
此时,你会发现,A的持股比例差不多是其他单个股东的两倍,但是由于在公司决策上遵循一股一票,股东A提出的提案要想通过,仍然需要两个小股东的赞成,在这一点上股东A与其他股东没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可以通过计算股东的权利指数(夏普列指数)来说明,也就是说,当股权比例由各占20%到32%,17%,17%,17%,17%,各个股东的权利指数没有变化,仍然是20%。这一结果显然股东A是不满意的,因为持股是有成本的,股东A几乎用两倍的成本获得的是与其他股东无差异的权利。
因此,股东A来找笔者,希望找到一个解决方案。
我们建议股东A向其他四位股东(B,C,D,E)提出各减一个股份的建议。此时,其他股东想,即使A拥有36%股份,也不会超过50%,于是同意了。然而,正是这一个单位的减持,使得各股东的权利指数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具体的,可以简单算出来,当股权结构变为:36%,16%,16%,16%,16%时,股东A的权利指数变为了63.636%,而其他每个股东的权利指数变为9.091%。也就是说,此时对于股东A而言,他的提案只需要一个小股东赞成即可(36+16=52,超过半数),而其他股东的提案则至少需要4个股东同意才可以胜出。
因此,股权结构的这一边际上的改变,大大改变了公司的权利结构。
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一权利结构变化对利润分配方式选择的影响。假设当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为100单位,若全部用于分红,则按股取利,股东A得到36单位,而其他股东各得16单位。然而,大股东并不满足于这一分配方式,他想得到的更多。此时,股东A提出一个方案,把这100单位的利润转移出上市公司(文献称之为“隧道挖掘”),并承诺给股东B(或者其他任意一个小股东)17单位的利润,股东A得到剩余的利润,其他股东一分也得不到。然后,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显然,如果股东B同意,则该提案以52%的比例通过。
假设你是股东B,你是否接受股东A给出的提议?按照简单的理性定义,多比少好,有比无强,股东B一定会同意A的提议,因为这要比分红得到的更多。当然,如果B不同意,那么A可以再选择C,D,E中的任何一个股东,同样的道理,提案终究能够通过。因此,对B而言,同意A的提案是唯一的占优策略,即使他知道这一提案对其他小股东是不公平的。当然,有人说,其他四个小股东联合起来反对行不行?有这种可能,但是很难,因为4个人达成一致的难度远远大于两个人。而且,只要股东A给其中任意一个小股东的利润超过其他四个股东联合所能得到的利润,那么四个小股东之间的联盟就是脆弱的,是一种“踮脚(Tippy)”均衡,是不稳定的。
因此,我们最容易观测到的是,股东A与其中任何一个小股东合谋,并通过隧道挖掘的方式,把公司利润转移然后二人分配。当然,这种利润转移是有成本的,假设成本是20%,也就是100单位的利润从上市公司中转移出来,需要耗散20%,此时A股东给B股东17单位利润,自己得到63单位,其他的股东一分也得不到。数据巧合的是,这个63单位的利润正好对应的是股东A所具有的63%的投票权利。
想必,分析至此,大家都清楚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不分红了,只要存在渠道能够将上市公司利润转移出来(比如关联交易),或者这种利润转移的成本不够高,那么大股东主导下的利润分配一定不会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比如,曾经有一个上市公司用几十亿的资金购买了几百个多个微信公众号(数字不准确,可自行百度),一时引起资本市场哗然。值吗?如果不值,是何原因?
因此,治本之策在于:杜绝隧道挖掘或提高隧道挖掘的成本。
试想,如果隧道挖掘的成本高于50%,那么自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会大幅降低,现金分红则可能成为一个安全且占优的选择。所以,上市公司是否分红,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只有把公司治理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了,自然分红也不是一个需要强制的事情,而当分红变为上市公司的主动选择时,中国资本市场也就步入健康发展之路,价值投资自然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选择,反义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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