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外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外国姐妹城市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联系介绍,或直接与中国城市建立联系;
2、选择结好对象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在探讨结好前,需征求全国友协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3、双方城市领导人互访,签署友好交流合作意向书;
4、在双方城市开展一段时间的交流合作后,双方城市政府(议会)协商决定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5、双方城市各自履行本国的报批手续;
6、双方城市通过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互访时签署正式的友好城市协议书,也可以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签署;
7、协议书在共同签署完毕后生效。